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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及法律依据
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 发布日期:2009-12-23 来源:

  一、 收费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第45号)、《齐齐哈尔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齐价联字[1999]4号)、《关于转发〈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齐价联字[2000]7号)、《关于评定永青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及明确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齐价联字[2000]8号)等法律性文件,结合各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后的标准。其特点:

  1、收费的标准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

  2、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标准实行分等定级,按质收费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共分四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被评为一级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评为二级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2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评为三级的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目前全市尚无特级小区收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保洁及保安由其他部门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减去0.05元(保洁费每月每平方米减去0.03元;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减去0.02元,有保安的不减)。

  1、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的城市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可在评定等级基础上,物业管理费分别上浮10%或20%。

  2、没有进入评定等级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3、实施物业管理的有等级住宅小区,如办公、工商、工企等用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0元。无等级小区经营性房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办难房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15元。

  4、高档住宅小区、别墅区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具体标准,接使用面积最高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

  三、收费的构成

  (一)有一、二、三级别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构成,主要内容包括:

  1、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的修剪、施肥、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2、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班,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没有配备保安员的小区没有收取0.02元的保安费)。

  3、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屋面、梁板、柱、基础、楼道、楼道内外门窗等。

  4、水电设施管理。对配电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修。

  5、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

  6、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等日常维护。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和保养。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无级别物业小区服务收费

  主要用于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

  四、物业收费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1、申报程序。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后,应在收费前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向市物价局申领《齐齐哈尔市物业小区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报物业管理收费等级。

  2、市物价部门和市房产部门联合对物业企业单位进行考评,并发放收费等级牌照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许可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每年考核一次,等级可升可降,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同步进行。

  3、各物业小区对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由市物价局制定统一样式,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内容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设立公示板,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不允许乱收费。

  五、法律赔偿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定的服务合同要求赔偿。

  注:集团管理服务的所有小区及散栋楼堂馆所房,因市物价局没有同意收取0.03元的保洁费用,因此楼梯间的保洁要单独收费;小区环境保洁由承担保洁的单位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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