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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业服务保证金开收
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 发布日期:2011-07-04 来源:

     东北网齐齐哈尔7月4日讯 从市住建局物业处获悉:今年我市将对新履约的物业企业,提前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竞争有序、规范发展。
  据了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我市尚属首次开展。物业服务保证金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两种,分别针对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由业主、业主大会初次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为何要对物业企业收取保证金?就此,市住建局物业处负责人解释说,这笔费用相当于住宅小区的一部分“应急款”。在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动用保证金代替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也可由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动用保证金代替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从该单位保证金中支出。
  对于收取标准,市住建局也按小区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档: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收取,最低应交纳5万元,每超出1万平方米加收1万元;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物业管理项目月物业服务费总额,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每增加5万平方米上调一档,但最少不低于2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在进入新的服务项目时,还与去年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挂钩。甲级信用企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可下浮10%,连续4次被评为甲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20%,连续六次被评为甲级信用服务企业的,保证金下浮30%;乙级信用企业要全额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连续四次被评为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10%,连续六次被评为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20%;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保证金上浮10%;合格信用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上浮20%,以此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作者: 于恩浩    来源: 东北网-鹤城晚报     编辑: 王书春

转载自:2011年7月4日《齐齐哈尔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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