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市物业服务收费出台补充规定
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 发布日期: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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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齐齐哈尔7月15日讯 近日,记者从齐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做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具体内容为:一、各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物业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二)申请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建议;(三)成本测算资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是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每半年最少要进行一次,在小区出入口醒目位置向广大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进一步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装饰、装修垃圾是业主入户时产生的废弃物,应由业主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其收费标准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至2.0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收费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和账务公开制度的监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其它工作。
该规定自2011年7月11日起执行。
作者: 记者 吴翟 来源: 齐齐哈尔新闻网 编辑: 白宇